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4號異議人 黃柏森 即 黃金璽 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金寶 相對人 蔡玉卿 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博 城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相對人黃 柏勝 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信裕 相對人 黃進國 相對人 紀佑 霖即 紀東誠 之繼承人相對人 紀崴仁 即紀東誠之繼承人相對人兼上一人法陳 麗如 即紀東誠之繼承人定代理人相對人 紀有財 即 紀三 男之繼承人相對人 紀信旭 即 紀三男 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慶 枝即紀三男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聰敏 相對人 何采螢 相對人 蔡欣樺 相對人 蔡宜靜 相對人 陳洪桂花 相對人 洪桂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所為之104年度司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黃金璽與黃金寶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3號、台灣高等法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額之部分諭知依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惟黃柏森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異議黃金璽前曾支出地政規費新台幣(下同)18775元,並檢附單據,爰請本院重新核定訴訟費用之負擔等語。
三、經查,本件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原裁定未將黃金璽支出之訴訟費用納入計算,致原裁定所計算之訴訟費用負擔有所違誤。從而,原裁定應予廢棄,準此,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預納人│├────────────┼─────┼──────┤│二審裁判費│11895元│黃金寶│├────────────┼─────┼──────┤│地政規費(收據號│2550元│黃金寶││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225元│黃金寶││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3025元│黃金寶││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4225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4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48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4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55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4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合計│38470元│黃金寶預││││付19695元││││黃金璽預││││付18775元│││││└────────────┴─────┴──────┘附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應賠償│應賠償││││暨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台幣/│黃金寶│黃金璽││││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訴訟│繼承人│││││)│費用額│之訴訟││││││(新台│費用額││││││幣/元│(新台││││││以下四│幣/元││││││捨五入│以下四││││││)│捨五入│││││││)│├──┼─────┼───────┼───────┼───┼───┤│1│黃金寶│9分之1│4274元│-----│----│├──┼─────┼───────┼───────┼───┼───┤│2│蔡玉卿、黃│連帶負擔6246│連帶負擔6319元│1150元│----│││柏勝、黃博│分之1026││││││城、黃柏森│││││││(黃金璽之│││││││繼承人)│││││├──┼─────┼───────┼───────┼───┼───┤│3│黃進國│6246分之1026│6319元│3235元│3084元│├──┼─────┼───────┼───────┼───┼───┤│4│黃聰敏│4164分之333│3076元│1574元│1502元│├──┼─────┼───────┼───────┼───┼───┤│5│黃信裕│6246分之332│2045元│1048元│997元│├──┼─────┼───────┼───────┼───┼───┤│6│何采螢│12492分之333│1025元│525元│500元│├──┼─────┼───────┼───────┼───┼───┤│7│蔡欣樺│12492分之333│1025元│525元│500元│├──┼─────┼───────┼───────┼───┼───┤│8│蔡宜靜│12492分之333│1025元│525元│500元│├──┼─────┼───────┼───────┼───┼───┤│9│紀信旭、紀│連帶負擔4164│連帶負擔6144元│3145元│2999元│││有財、楊慶│分之665││││││枝(紀三男│││││││之繼承人)│││││├──┼─────┼───────┼───────┼───┼───┤│10│紀崴仁、陳│連帶負擔4164│連帶負擔6144元│3145元│2999元│││麗如、紀佑│分之665││││││霖(紀東誠│││││││之繼承人)│││││├──┼─────┼───────┼───────┼───┼───┤││陳洪桂花│4164分之58│536元│274元│262元│├──┼─────┼───────┼───────┼───┼───┤││洪桂金│4164分之58│536元│274元│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