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4號異議人 黃柏森黃金璽 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金寶 相對人 蔡玉卿 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博 城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相對人黃 柏勝 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信裕 相對人 黃進國 相對人 紀佑 霖即 紀東誠 之繼承人相對人 紀崴仁 即紀東誠之繼承人相對人兼上一人法陳 麗如 即紀東誠之繼承人定代理人相對人 紀有財紀三 男之繼承人相對人 紀信旭紀三男 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慶 枝即紀三男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聰敏 相對人 何采螢 相對人 蔡欣樺 相對人 蔡宜靜 相對人 陳洪桂花 相對人 洪桂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所為之104年度司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黃金璽與黃金寶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3號、台灣高等法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額之部分諭知依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惟黃柏森即黃金璽之繼承人異議黃金璽前曾支出地政規費新台幣(下同)18775元,並檢附單據,爰請本院重新核定訴訟費用之負擔等語。
三、經查,本件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原裁定未將黃金璽支出之訴訟費用納入計算,致原裁定所計算之訴訟費用負擔有所違誤。從而,原裁定應予廢棄,準此,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預納人│├────────────┼─────┼──────┤│二審裁判費│11895元│黃金寶│├────────────┼─────┼──────┤│地政規費(收據號│2550元│黃金寶││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225元│黃金寶││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3025元│黃金寶││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4225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4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48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4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550元│黃金璽││0000000000)│││├────────────┼─────┼──────┤│地政規費(收據號│2400元│黃金璽││0000000000)│││├────────────┼─────┼──────┤│合計│38470元│黃金寶預││││付19695元││││黃金璽預││││付18775元│││││└────────────┴─────┴──────┘附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應賠償│應賠償││││暨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台幣/│黃金寶│黃金璽││││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訴訟│繼承人│││││)│費用額│之訴訟││││││(新台│費用額││││││幣/元│(新台││││││以下四│幣/元││││││捨五入│以下四││││││)│捨五入│││││││)│├──┼─────┼───────┼───────┼───┼───┤│1│黃金寶│9分之1│4274元│-----│----│├──┼─────┼───────┼───────┼───┼───┤│2│蔡玉卿、黃│連帶負擔6246│連帶負擔6319元│1150元│----│││柏勝、黃博│分之1026││││││城、黃柏森│││││││(黃金璽之│││││││繼承人)│││││├──┼─────┼───────┼───────┼───┼───┤│3│黃進國│6246分之1026│6319元│3235元│3084元│├──┼─────┼───────┼───────┼───┼───┤│4│黃聰敏│4164分之333│3076元│1574元│1502元│├──┼─────┼───────┼───────┼───┼───┤│5│黃信裕│6246分之332│2045元│1048元│997元│├──┼─────┼───────┼───────┼───┼───┤│6│何采螢│12492分之333│1025元│525元│500元│├──┼─────┼───────┼───────┼───┼───┤│7│蔡欣樺│12492分之333│1025元│525元│500元│├──┼─────┼───────┼───────┼───┼───┤│8│蔡宜靜│12492分之333│1025元│525元│500元│├──┼─────┼───────┼───────┼───┼───┤│9│紀信旭、紀│連帶負擔4164│連帶負擔6144元│3145元│2999元│││有財、楊慶│分之665││││││枝(紀三男│││││││之繼承人)│││││├──┼─────┼───────┼───────┼───┼───┤│10│紀崴仁、陳│連帶負擔4164│連帶負擔6144元│3145元│2999元│││麗如、紀佑│分之665││││││霖(紀東誠│││││││之繼承人)│││││├──┼─────┼───────┼───────┼───┼───┤││陳洪桂花│4164分之58│536元│274元│262元│├──┼─────┼───────┼───────┼───┼───┤││洪桂金│4164分之58│536元│274元│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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