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計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聲字第3號聲請人 曹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大同區所辦理之里長選舉,其中第907號、第908號投開票所之開票結果,其最高票與次高票之得票數差距在千分之3以內,且其中廢票太多,致影響選舉之公正性,爰聲請為行政驗票,以獲得最正確之結果等語。
二、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行政驗票之規定,而該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亦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里長之選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絲鈺雲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