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三、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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