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巷12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14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3,4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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