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涉犯上開罪嫌後,當場逃逸,是亦顯有相當理由得預期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審理終結後,被告坦承上開犯行,並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5年,惟尚未確定,因之,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事實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2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