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張宗存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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