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昱霖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5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霖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南投縣○○鎮○街00號2樓之1。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昱霖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鎮○○路○○○○號」,因該址為友人奶奶住處,被告白天工作不在家,無法收受開庭通知,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為南投縣○○鎮○街00號2樓之1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應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當庭諭知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鎮○○路○○○○號,有本院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及限制住居書附卷可參。本院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係為確保其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逃亡,非為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被告既陳明上開事由,並表明確有變更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依前揭說明,對於日後被告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尚不致產生窒礙,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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