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 許廼富 被上訴人 張正忠 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5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並不承認其有何傷害上訴人之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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