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 王朝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昌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1建號建物之共有人即被告張慶昌起訴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如欲撤回應具狀提出,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