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萬盛
祭祀公業鄭萬盛
公業鄭萬盛嘗
鄭萬盛嘗兼前列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原告 鄭森暉 前列鄭香宙、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鄭香宙、鄭森暉共同被告 李紹平
林礽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紹平、 林礽松間 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李紹平、林礽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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