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99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琪
住屏東縣○○鎮○○里0鄰○○路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177號),經本院竹北簡易庭認本件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經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