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10年度竹秩字第10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吳威德
張愷杰
梁鑫全
陳大尉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1000022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威德、張愷杰、梁鑫全及陳大尉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威德、張愷杰、梁鑫全及陳大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月23日晚間8時10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新竹聖安宮)前㈢行為:吳威德僅因其友人與新竹聖安宮前主委 吳子偉 之
金錢糾紛,竟仍於大聲公(擴音器)內,錄製「新竹聖安宮前主委吳子偉,出來面對,還錢還錢還錢」之錄音,由張愷杰手持不斷大聲重複撥放,而由梁鑫全及陳大尉於上開地點舉著書寫「新竹聖安宮宮主、神棍跳假乩詐騙」之布條等物品,以此方式藉端滋擾「新竹聖安宮」之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 吳德威 、張愷杰、梁鑫全及陳大尉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吳瑛傑 、 蕭俊翔 及 彭子恩 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3張。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吳威德僅因友人與新竹聖安宮前主委吳子偉之金錢糾紛,不思以正當法律程序討債,反而藉為友人討債為由,糾眾持大聲公及舉布條等物品,以此方式藉端滋擾新竹聖安宮公共場所之安寧,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渠等所為實屬不該,且被移送人吳威德等4人已坦認違序行為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