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資澤
被上訴人
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