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資澤

被上訴人

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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