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32號
原告 周鳳美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被告 劉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1年度附民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