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金福 被告 康文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審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