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再字第1號聲請人 葛彰台 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2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狀稱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形,因而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於原裁定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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