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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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7,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尚
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