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叁郎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叁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叁郎與 黃毓嘉 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叁郎因與黃毓嘉間之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黃毓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黃毓嘉,使黃毓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黃毓嘉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黃毓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叁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毓嘉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證人 駱筱嵐 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手機簡訊翻拍照片29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業據被告、告訴人分別供承在卷,是以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已屬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從而核被告所為,乃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102年2月19日16時16分許起至102年3月14日20時38分許止,此段期間中之恐嚇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以傳輸手機簡訊之手段為之,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爰審酌被告僅因感情糾紛,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竟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手段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畏懼及痛苦,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4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
┌──┬──────┬─────┬─────────────────┬─────┐│編號│時間│被告發話行│簡訊之內容│告訴人受話││││動電話號碼││行動電話號││││││碼│├──┼──────┼─────┼─────────────────┼─────┤│1│102年2月19日│0000000000│… 林北 用這輩子的生命來(跟妳們配)│0000000000│││16時16分││試看看…真正臭雞八。││├──┼──────┼─────┼─────────────────┼─────┤│2│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我正重宣佈(黃毓嘉)妳傷我有多重│0000000000│││凌晨0時35分││/我就會還妳有多痛/妳真的是一個不││││││見棺材不流淚的(臭雞八)…││├──┼──────┼─────┼─────────────────┼─────┤│3│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妳原本會擁有的幸福/換來妳永遠的(│0000000000│││凌晨0時45分││惡夢)。││├──┼──────┼─────┼─────────────────┼─────┤│4│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所以ㄚ要保重喔…千萬不要領到(殘│0000000000│││6時22分││障手冊)呦…還妳一句話(加油喔)千││││││萬不能(殘障喔)。││├──┼──────┼─────┼─────────────────┼─────┤│5│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妳只有二條路可以走/等到我寄相到妳│0000000000│││8時54分││姊夫手機以後/一定會讓妳姊心理疙瘩││││││/引起她們日後感情/家庭混亂/這一││││││切都是妳這個外來客帶給她們的困擾妳││││││也沒有臉在那裡逍遙。││├──┼──────┼─────┼─────────────────┼─────┤│6│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很好不甩我/ 林北瘋 給你看。│0000000000│││8時59分││││││││││├──┼──────┼─────┼─────────────────┼─────┤│7│102年3月1日│0000000000│…我現在有點閒錢有的是時間了!該是│0000000000│││8時44分││換腳色來玩看看了!妳應該最瞭解我的││││││個性!…什麼叫(不甘願)妳會知道…││││││那隻畜牲會(領悟到)。││├──┼──────┼─────┼─────────────────┼─────┤│8│102年3月8日│0000000000│我說出我的真心話/也不怕妳出賣我/│0000000000│││23時6分││我一定會讓牠(躺在我眼前)我發誓/││││││這輩子唯一這件事/我一定會做到。││├──┼──────┼─────┼─────────────────┼─────┤│9│102年3月8日│0000000000│我一定要讓牠(橫躺在我面前)一定會│0000000000│││23時24分││做到!一對恩愛的情人被這隻禽獸不如││││││的畜牲搞到一個每天躲著過日/一個每││││││天如千刀萬割/行屍走肉/連活也不想││││││活的過日/一切都是牠害的!我一定要││││││讓牠橫躺我前!!││├──┼──────┼─────┼─────────────────┼─────┤│10│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看看我會不會忽然出現在妳面前!最│0000000000│││凌晨0時39分││好連那隻(畜牲)一起讓我(登到)試││││││試看…玩我﹗騙我﹗戲弄我﹗把我當猴││││││子耍。││├──┼──────┼─────┼─────────────────┼─────┤│11│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慘了!真的把我惹火了,我不管花│0000000000│││凌晨1時24分││多少錢,一定要抓到妳。││├──┼──────┼─────┼─────────────────┼─────┤│12│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知道玩我玩到要出事了呦。│0000000000│││凌晨1時41分││││├──┼──────┼─────┼─────────────────┼─────┤│13│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我一定讓妳身邊所有人跟我一起…發瘋│0000000000│││凌晨1時49分││。││├──┼──────┼─────┼─────────────────┼─────┤│14│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是妳把一個深愛妳的人/原本一再原諒│0000000000│││7時23分││妳/可憐妳的人/又變成更恨痛妳是人││││││/黃毓嘉…我這次發重誓/不會再原諒││││││妳了﹗還有妳真的會為了再次欺騙我付││││││出妳這輩子最嚴重的…代價!││├──┼──────┼─────┼─────────────────┼─────┤│15│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當妳心存僥倖的過一天時/別忘了第二│0000000000│││7時49分││天我回隨時出現在妳面前/當時出門買││││││東西吃東西甚至再跟(畜牲)再一起時││││││!別忘了(悲劇隨時會上演)││├──┼──────┼─────┼─────────────────┼─────┤│16│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就要為妳對我所做的事!一次付出│0000000000│││7時54分││總代價!妳心裡準備好﹗…出門時要注││││││意﹗什麼叫(驚死)!││├──┼──────┼─────┼─────────────────┼─────┤│17│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我這一生絕對會在妳身上做一個完美的│0000000000│││8時4分││句號!一定會讓妳知道(愛妳多深!恨││││││妳就多深)妳會體會什麼叫做…欺我者││││││哀!││├──┼──────┼─────┼─────────────────┼─────┤│18│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睡覺的時候!就是我想報復的時候!│0000000000│││8時30分││…我會一次跟妳算清楚!誰阻擋也沒有││││││用!││├──┼──────┼─────┼─────────────────┼─────┤│19│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還是搬離那裡就是要再跟那隻(畜生狗│0000000000│││13時26分││)偷來暗去﹗如果是的話﹗妳們就準備││││││好…後事!我一定會讓妳們上頭條新聞││││││的!只因為妳騙我騙到無法收場了﹗││├──┼──────┼─────┼─────────────────┼─────┤│20│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繼續閃妳的/我繼續找我的/…我會│0000000000│││17時25分││把妳抓出來!試看看││├──┼──────┼─────┼─────────────────┼─────┤│21│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我猜的如果沒有錯﹗妳都是用那隻手機│0000000000│││22時7分││在跟那隻畜生聯絡的…很好﹗很好﹗很││││││好﹗我跟妳說一定會出人命的!試看看││││││!││├──┼──────┼─────┼─────────────────┼─────┤│22│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如果我沒猜錯,那隻狗畜生在妳旁邊/│0000000000│││22時15分││很好﹗我跟妳們這對狗男女說最後一次││││││/妳們準備選…墳墓││├──┼──────┼─────┼─────────────────┼─────┤│23│102年3月13日│0000000000│黃毓嘉﹗妳的如意算盤這次真的打錯了│0000000000│││凌晨3時9分││﹗跟妳那隻狗說…(我的命)很快就會││││││送妳們!……很快!││├──┼──────┼─────┼─────────────────┼─────┤│24│102年3月13日│0000000000│出門時記得要注意旁邊…我隨時會給你│0000000000│││9時43分││們…驚喜!││├──┼──────┼─────┼─────────────────┼─────┤│25│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黃ㄚ毓嘉﹗妳讓我痛苦過日!這輩子│0000000000│││11時29分││妳也別想(快樂的活)!││├──┼──────┼─────┼─────────────────┼─────┤│26│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我要讓全臺灣的人知道妳和那隻狗畜│0000000000│││14時2分││牲對我的傷害!還有我也一定要找到妳││││││們!…││├──┼──────┼─────┼─────────────────┼─────┤│27│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黃毓嘉…妳罪加一等﹗…我一定有辦│0000000000│││14時15分││法出現在妳面前叫妳跟我…道歉…賤B││││││﹗││├──┼──────┼─────┼─────────────────┼─────┤│28│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嘻嘻!妳看我怎麼出現在妳眼前!…等│0000000000│││18時51分││我喔!││├──┼──────┼─────┼─────────────────┼─────┤│29│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等下看我去高雄怎樣把妳挖出來!(叫│0000000000│││20時38分││ 小賀 )就不用再躲順便人叫多一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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