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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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業法等1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確定判決之案號:本院民國97年度審易字第991號、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929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84號及97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50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36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44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電業法等1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9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2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84號及97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2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2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如附件4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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