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02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鴻工程行、 高志祥高志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上相對人聖鴻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 高志鴻 非聲請狀所載高志祥,請 陳明 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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