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度台覆字第15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台覆字第15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五八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決定(九十七年賠字第0五七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為無罪裁判之機關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前項原處分或裁判之軍事審判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由承受其業務之軍事法院或檢察署為管轄機關。又受理賠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決定以:聲請覆審人甲○○(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由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予以羈押時,其所涉轉讓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二罪名之羈押原因無從分割,故其中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縱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經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亦無妨礙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公訴字第0一號)而應續行羈押之事實。嗣該案既經前空軍作戰司令部以八十八年勤判字第00九號判決無罪並於同年四月六日確定,則依前揭說明,即應就全部羈押之日數向承受前空軍作戰司令部業務之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請賠償。可見本署就本件請求冤獄賠償,非屬管轄機關。乃駁回聲請人之賠償請求。經核原決定於法洵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猶以:其所涉罪嫌已先後受不起訴處分及無罪判決確定,自應給與冤獄賠償等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
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蘇茂秋法官劉福聲法官陳世淙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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