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
原告 鍾堯明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被告1 楊厚吉
被告2 楊厚進
被告3 楊秀 雅
被告4 楊秀鳳
被告5 楊秀卿
被告7 楊謙柔
被告8 楊謙和
被告9 楊純雅
被告10 陳淑美
被告11 楊恩育
被告12 楊盈箴 住○○市○○區○○○路○段000號二樓
被告13 楊貴美
被告14 邱泰安
被告15楊 鄭彩蓮
被告16 楊哲明
1之3號(遷居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17 楊加恩 住澎湖縣○○市○○路00號六樓之0(遷居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18 楊加惠
被告19洪 楊明鳳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
被告20 楊明華 住○○市○○區○○○○路000號六樓
被告21 楊明慧
被告22 楊宏美
被告23 楊志偉
被告24 楊新成
被告25 楊新全
被告26 楊明仁
被告27 楊瑪琍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告28 吳玉燕
被告29 楊維宏
被告30 楊志宏
被告31 楊美雅
被告32 高志聖
被告33 高志光
被告34 高芳玲
被告35 高慧玲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0
被告36 高淑玲
被告37 何慶生
被告38 何慶玫
被告39 林春生
被告40 林春帆
被告41 林綉蓮
被告42 李玉山
被告43 李政祐
被告44 李政勇
被告45 蔡素芳
被告47 楊碧崧
被告48 楊碧滄
被告49 楊玲娜
被告50 楊麗雯
被告51 周暖
被告52 楊宏偉
被告53 楊嘉惠
被告54楊 陳玉涼
被告55 楊君亮
被告56 楊覺民
被告57 楊峻民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被告58王 楊慈如
被告59 楊玉娘
被告60 楊志磨
被告61 楊英世
被告62 楊英次
被告63 楊英傑
被告64 楊英哲
被告65 楊東櫻
被告66 楊勝惠
被告67 楊麗姿
被告68楊 洪桂梅
被告69 游彩香
被告70 楊祚連
被告71 楊祚銘
被告72 楊任鎂
被告73楊 蔡翠霞
被告74 楊祚魁
被告75 楊祚瑋
被告76 楊琇斐
被告77 楊錫書
被告78 楊錫芳
被告79 楊淑英
被告80 楊奕宏
被告81 楊奕輝
被告82 楊雪香
被告83 楊瓊芬
被告84 楊瓊婕
被告85 楊瓊音
被告86 楊瓊如
被告87 楊茂山
被告88 楊宗堯
被告89 楊雪姬
被告90 楊錦惠
被告91 楊如雪
被告92 楊信長
被告93 陳媽 及
被告94 蔡銅鐘
被告95 蔡銅欽
被告96 蔡建坤
被告97 王品富
被告98 王渼鈴
被告99 王彥方
被告100 王香婷
被告101 蔡秀珍
被告102 蔡秀英
被告103 蔡秀娟
被告104 蔡秀娥
被告105 蔡篤效
被告106 蔡篤敏
被告107 蔡篤鑫
被告108 蔡篤堅
被告109 蔡篤昆
被告110 蔡碧綢
被告111 蔡碧珍
被告112紀 蔡秋梅
被告113 王福沅
被告114 王聖榮
被告115 王淑媚
被告116 王淑惠
被告117 王素瑢
被告118 蔡清琴
被告119 白金旺
被告120 張秀蓮
被告121 白天賜
被告124 白睿達
被告125 陳白雪綢
被告126 白綉琴
被告127 白綉鑾
被告128陳 楊春春
被告129 楊彩雲
被告130 許村野
被告131 許恒敏
被告132 許恒華
被告133 陳梨姿
被告134 許偉欣
被告135 許家榮
被告136 許詩怡
被告137 許靜宜
被告138 許金器
被告139 許玉麗
法定代理人 王榮傑
被告140 孫銘鍵
被告141 孫銘璟
被告142 孫鈺竣
被告143呂 孫靜蕙
被告144 楊石成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0樓
被告145 楊和平
被告146 楊雅齡
(臺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147 楊雅慧
被告148 李玉蘭
被告149 楊丞雯
被告150 楊芷昕
被告151 楊珮婕
被告152 張楊秀
被告153 楊耿瑲
被告154 陳妍羚
被告155 楊嘉樵
被告156 楊雅姍
被告157 楊耿昌
被告158 楊祝珍
被告159 李宗和
被告160 李宗榮
被告161 李香珍
被告162 楊三孟
被告163 楊惠雯
被告164楊秀
被告165 楊富安
被告166 卓絹
被告167 楊鏗鏘
被告168 楊鏗琳
被告169 楊姿穎
被告170 楊勝傑
被告172楊 李碧桃
被告173 楊雅茹
被告174 楊文慶
被告175 楊建德
被告176 楊文龍
被告177 楊淑美
被告178 楊美雲
被告179 張麗玉
被告180賴 林麗菊
被告181 林福傳
被告182 林福欽
被告183 林陸清
被告184 林曲
被告185陳 朱華
被告186 陳世楠
被告187 陳世潘
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188 陳世和
被告189楊 周碧真
被告190 楊孟蒨
被告191 楊武龍
被告192 楊松穆
被告193 賴建昭
被告194林 賴秀蓉
被告195 賴秀敏
被告196 葉育杰
被告197 葉俐媺
被告198 楊世堅
被告199 鄧肅貞
被告200 楊永松
被告201 楊永輝
被告202 楊永亮
被告203 楊永泉
被告204 楊永宗
被告205 何家棨
被告206 何家梅
被告207游 楊美麗
被告208 楊慧美
被告209 楊慶隆
被告211 趙敏勝
被告213 趙健宏
被告214 趙俊彥
被告215 趙婉茜
被告216 趙敏榮
被告217 趙素芳
被告218 趙素青
被告219 趙素娥
被告220 趙素慧
被告221 趙素枝
被告222 蔡裕昌
被告223 楊桂
被告224 許秀雄
被告225 許培坤
被告226 許培元
被告227 許培火
被告228 葉明生
被告229 葉明輝
被告230 葉明國
被告231 葉鳳美
被告232 葉梅玉
被告233 許綉品
被告234 黃啟祥
被告235 黃啟文
被告236 黃秋敏
被告237梁 楊淑蘋
被告238 林樹興
被告239 林殿源
被告240 林銘欽
被告241 林麗芬
被告242 林淑文
被告243 林英賢
被告244王楊淑英
被告245 林敏賢
被告246 鄭德山
被告247 鄭維鈞
被告248 鄭嘉慧
被告249 鄭欣慧
被告250 吳清彰
被告251 吳清傑
被告252 吳清鐸
被告253 吳淑惠
被告255 楊茂生
居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
被告256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被告257 許崇華
被告258 許后君
被告259 許絢絢
被告260 許幸華
被告261 許世英
被告262 許世杰
被告263 陳凌弘
被告264 陳豪均
被告265 陳薔如
被告266 林惠萍
被告267 蘇辛宜
被告268 陳思慧
被告269 許弘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楊基實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楊緒洲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楊郎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楊應秋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五、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楊朝萬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六、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楊緒貢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27辦理繼承登記。
七、附表ㄧ編號7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林玉嬌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2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八、附表ㄧ編號8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吳楊冷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2分之2、462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九、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林雪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6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歸原告所有,並由原告按附表二所示金額補償被告,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受領。
十一、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廖智偉律師(即楊健一之財產管理人)、楊石成、張楊秀、李宗榮、林福欽、慶啓羣律師(即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周永康地政士(即 陳吳淑貞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間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協議分割不成,請求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按鑑價報告價額,依被告應有部分比例補償被告,又共有人楊基實、楊緒洲、楊郎、楊應秋、楊朝萬、楊緒貢、林玉嬌、吳楊冷、林雪已死亡,其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併請求判命共有人楊基實、楊緒洲、楊郎、楊應秋、楊朝萬、楊緒貢、林玉嬌、吳楊冷、 林雪之 繼承人就繼承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1-10項所示。
三、被告 楊石城 、張楊秀、林福欽、李宗榮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被告廖智偉律師(即楊健一之財產管理人)、被告慶啓羣律師(即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以:鑑價金額太低,希望以實價登錄每坪24萬8000元為補償基準等語;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以:同意受補償,但鑑價價額偏低,原告於109年間曾以每坪24萬8000元購買同段646-1地號土地,故應以實價登錄每坪24萬8000元或實價登錄之均價每坪23萬5000元作基準等語;被告周永康地政士(即陳吳淑貞之遺產管理人)則以:不同意鑑價結果,因不符合時價登錄之價額,希望以每坪23萬作為基準等語;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楊勝凱之遺產管理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狀略以:同意系爭土地分歸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取得,但原告應說明補償標準為何等語;其餘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現況照片、楊基實、楊緒洲、楊郎、楊應秋、楊朝萬、楊緒貢、林玉嬌、吳楊冷、林雪之繼承人清冊、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係依都市計畫樁位道路邊緣線辦理逕為分割,非屬道路用地,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28日清地二字第1100000892號函、臺中市清水區公所110年1月29日清區建字第1100002435號函在卷可參(見中簡卷㈠第45、53頁),堪認並無依法令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兩造就分割系爭土地不能協議決定,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
五、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原告請求該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參照)。查本件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楊基實、楊緒洲、楊郎、楊應秋、楊朝萬、楊緒貢、林玉嬌、吳楊冷、林雪於起訴前已死亡,原告因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其等繼承人就繼承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9項所示。
六、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就原物分配,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就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58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如依原物分割,共有人分配土地面積甚小顯難為通常利用,即有「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之情形。原告主張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以金錢補償被告,應屬可採。系爭土地經華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結果,每坪單價10萬6000元,總價19萬2390元,有該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原告同意以系爭土地總價36萬3000元即每坪20萬元(363000元÷6平分公尺×0.3025=200000元)之補償未分配土地之共有人,此補償標準明顯高於鑑價結果,對於共有人較為有利,應可採取。被告廖智偉律師(即楊健一之財產管理人)、被告慶啓羣律師(即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告周永康地政士(即陳吳淑貞之遺產管理人)雖稱當地實價登錄每坪23萬元至24萬8000元間,被告周永康地政士(即陳吳淑貞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實價登錄資料為佐證,然鄰近土地交易價額僅得供作參考,各筆土地條件不同,尚不得直接憑以為系爭土地價值之證明,前開被告復不聲請再次鑑定,前開抗辯自不足採。爰依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價格為基準,計算各共有人間補償及受償之價額如附表2所示。
七、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823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予原告由原告按附表2補償被告,符合兩造意願及土地之使用現狀,兼顧兩造利益損害之衡平,且維護土地最大經濟效益,應可採行,爰判決如主文第10項所示。
八、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告起
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
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
之拘束,即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法之不當,遽為駁回分
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故就原告主張分割方案部分並不生其
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惟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
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
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而依法定方法分
割,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促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
形成積極心證,要屬其等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
院准許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及其分割方案,即命被告應負
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而有顯失公平情形。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量情形,命兩造依主文第11項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表一: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暨共有人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
1
楊基實
被告1.楊厚吉、2.楊厚進、3. 楊秀雅 、4.楊秀鳳、5.楊秀卿、6.廖智偉律師(即楊健一之財產管理人)、7.楊謙柔、8.楊謙和、9.楊純雅、10.陳淑美、11.楊恩育、12.楊盈箴、13.楊貴美、14邱泰安、15.楊鄭彩蓮、16.楊哲明、17.楊加恩、18.楊加惠、19.洪楊明鳳、20.楊明華、21.楊明慧、22.楊宏美、23.楊志偉、24.楊新成、25.楊新全、26.楊明仁、27.楊瑪琍、28.吳玉燕、29.楊維宏、30.楊志宏、31.楊美雅、32.高志聖、33.高志光、34.高芳玲、35.高慧玲、36.高淑玲、37.何慶生、38.何慶玫、39.林春生、40.林春帆、41.林綉蓮、42.李玉山、43.李政祐、44.李政勇
72分之2(連帶負擔)
2
楊緒洲
被告45.蔡素芳、46.楊天道即楊碧彥、47.楊碧崧、48.楊碧滄、49.楊玲娜、50.楊麗雯、51.周暖、52.楊宏偉、53.楊嘉惠、54. 楊陳玉涼 、55.楊君亮、56.楊覺民、57.楊峻民、58.王楊慈如、59.楊玉娘、60.楊志磨、61.楊英世、62.楊英次、63.楊英傑、64.楊英哲、65.楊東櫻、66.楊勝惠、67.楊麗姿、68. 楊洪桂梅 、69.游彩香、70.楊祚連、71.楊祚銘、72.楊任鎂、73.楊蔡翠霞、74.楊祚魁、75.楊祚瑋、76.楊琇斐、77.楊錫書、78.楊錫芳、79.楊淑英、80.楊奕宏、81.楊奕輝、82.楊雪香、83.楊瓊芬、84.楊瓊婕、85.楊瓊音、86.楊瓊如、87.楊茂山、88.楊宗堯、89.楊雪姬、90.楊錦惠、91.楊如雪、92.楊信長、93. 陳媽及 、94.蔡銅鐘、95.蔡銅欽、96.蔡建坤、97.王品富、98.王渼鈴、99.王彥方、100.王香婷、101.蔡秀珍、102.蔡秀英、103.蔡秀娟、104.蔡秀娥、105.蔡篤效、106.蔡篤敏、107.蔡篤鑫、108.蔡篤堅、109.蔡篤昆、110.蔡碧綢、111.蔡碧珍、112. 紀蔡秋梅 、113.王福沅、114.王聖榮、115.王淑媚、116.王淑惠、117.王素瑢、118.蔡清琴、119.白金旺、120.張秀蓮、121.白天賜、122.許禎紜即許麗琴、123.白濬期即白鈞中、124.白睿達、125.陳白雪綢、126.白綉琴、127.白綉鑾、128. 陳楊春春 、129.楊彩雲、130.許村野、131.許恒敏、132.許恒華、133.陳梨姿、134.許偉欣、135.許家榮、136.許詩怡、137.許靜宜、138.許金器、139.許玉麗(監護人王榮傑)、140.孫銘鍵、141.孫銘璟、142.孫鈺竣、143. 呂孫靜蕙
72分之6(連帶負擔)
3
楊郎
被告144.楊石成、145.楊和平、146.楊雅齡、147.楊雅慧、148.李玉蘭、149. 楊承雯 、150.楊芷昕、151.楊珮婕、152.張楊秀、153.楊耿瑲、154.陳妍羚、155.楊嘉樵、156.楊雅姍、157.楊耿昌、158.楊祝珍、159.李宗和、160.李宗榮、161.李香珍
72分之6(連帶負擔)
4
楊應秋
被告162.楊三孟、163.楊惠雯、164.楊秀、165.楊富安、166.卓絹、167.楊鏗鏘、168.楊鏗琳、169.楊姿穎、170.楊勝傑、171.林助信律師(即楊勝凱之遺產管理人)、172.楊李碧桃、173.楊雅茹、174.楊文慶、175.楊建德、176.楊文龍、177.楊淑美、178.楊美雲、179.張麗玉、180. 賴林麗菊 、181.林福傳、182.林福欽、183.林陸清、184.林曲、185. 陳朱華 、186.陳世楠、187.陳世潘、188.陳世和
72分之6(連帶負擔)
5
楊朝萬
被告189. 楊周碧真 、190.楊孟蒨、191.楊武龍、192.楊松穆、193.賴建昭、194. 林賴秀蓉 、195.賴秀敏、196.葉育杰、197.葉俐媺
72分之6(連帶負擔)
6
楊緒貢
被告198.楊世堅、199.鄧肅貞、200.楊永松、201.楊永輝、202.楊永亮、203.楊永泉、204.楊永宗、205.何家棨、206.何家梅、207. 游楊美麗 、208.楊慧美、209.楊慶隆、210. 慶啓群 律師(即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211.趙敏勝、212.張予姿即張玲娜、213.趙健宏、214.趙俊彥、215.趙婉茜、216.趙敏榮、217.趙素芳、218.趙素青、219.趙素娥、220.趙素慧、221.趙素枝、222.蔡裕昌、223.楊桂、224.許秀雄、225.許培坤、226.許培元、227.許培火、228.葉明生、229.葉明輝、230.葉明國、231.葉鳳美、232.葉梅玉、233.許綉品、234.黃啟祥、235.黃啟文、236.黃秋敏、237.梁楊淑蘋、238.林樹興、239.林殿源、240.林銘欽、241.林麗芬、242.林淑文、243.林英賢、244.王楊淑英
72分之27(連帶負擔)
7
林玉嬌
被告245.林敏賢、246.鄭德山、247.鄭維鈞、248.鄭嘉慧、249.鄭欣慧
132分之2(連帶負擔)
8
吳楊冷
被告250.吳清彰、251.吳清傑、252.吳清鐸、253.吳淑惠、254.周永康地政士(即陳吳淑貞之遺產管理人)
132分之2(連帶負擔)、462分之2(連帶負擔)
9
楊茂生(被告編號255)
462分之1
10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告編號256)
792分之105
11
林敏賢(被告編號245)
462分之1
12
林雪
被告246.鄭德山、247.鄭維鈞、248.鄭嘉慧、249.鄭欣慧
462分之1(連帶負擔)
13
許崇華(被告編號257)
4312分之3
14
許后君(被告編號258)
4312分之3
15
許絢絢(被告編號259)
4312分之3
16
許幸華(被告編號260)
4312分之3
17
許世英(被告編號261)
2156分之3
18
許世杰(被告編號262)
2156分之3
19
陳凌弘(被告編號263)
1078分之1
20
陳豪均(被告編號264)
1078分之1
21
陳薔如(被告編號265)
1078分之1
22
林惠萍(被告編號266)
1078分之3
23
蘇辛宜(被告編號267)
1078分之3
24
陳思慧(被告編號268)
1078分之3
25
許弘明(被告編號269)
1078分之3
26
鍾堯明(原告)
99分之7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繼承人
應得部分
(新臺幣)
應付部分
(新臺幣)
1
楊基實
1.楊厚吉、2.楊厚進、3.楊秀雅、4.楊秀鳳、5.楊秀卿、6. 廖偉智 律師(即楊健一之財產管理人)、7.楊謙柔、8.楊謙和、9.楊純雅、10.陳淑美、11.楊恩育、12.楊盈箴、13.楊貴美、14邱泰安、15.楊鄭彩蓮、16.楊哲明、17.楊加恩、18.楊加惠、19.洪楊明鳳、20.楊明華、21.楊明慧、22.楊宏美、23.楊志偉、24.楊新成、25.楊新全、26.楊明仁、27.楊瑪琍、28.吳玉燕、29.楊維宏、30.楊志宏、31.楊美雅、32.高志聖、33.高志光、34.高芳玲、35.高慧玲、36.高淑玲、37.何慶生、38.何慶玫、39.林春生、40.林春帆、41.林綉蓮、42.李玉山、43.李政祐、44.李政勇
1萬0083元
(公同共有)
2
楊緒洲
45.蔡素芳、46.楊天道即楊碧彥、47.楊碧崧、48.楊碧滄、49.楊玲娜、50.楊麗雯、51.周暖、52.楊宏偉、53.楊嘉惠、54.楊陳玉涼、55.楊君亮、56.楊覺民、57.楊峻民、58.王楊慈如、59.楊玉娘、60.楊志磨、61.楊英世、62.楊英次、63.楊英傑、64.楊英哲、65.楊東櫻、66.楊勝惠、67.楊麗姿、68.楊洪桂梅、69.游彩香、70.楊祚連、71.楊祚銘、72.楊任鎂、73.楊蔡翠霞、74.楊祚魁、75.楊祚瑋、76.楊琇斐、77.楊錫書、78.楊錫芳、79.楊淑英、80.楊奕宏、81.楊奕輝、82.楊雪香、83.楊瓊芬、84.楊瓊婕、85.楊瓊音、86.楊瓊如、87.楊茂山、88.楊宗堯、89.楊雪姬、90.楊錦惠、91.楊如雪、92.楊信長、93.陳媽及、94.蔡銅鐘、95.蔡銅欽、96.蔡建坤、97.王品富、98.王渼鈴、99.王彥方、100.王香婷、101.蔡秀珍、102.蔡秀英、103.蔡秀娟、104.蔡秀娥、105.蔡篤效、106.蔡篤敏、107.蔡篤鑫、108.蔡篤堅、109.蔡篤昆、110.蔡碧綢、111.蔡碧珍、112.紀蔡秋梅、113.王福沅、114.王聖榮、115.王淑媚、116.王淑惠、117.王素瑢、118.蔡清琴、119.白金旺、120.張秀蓮、121.白天賜、122.許禎紜即許麗琴、123.白濬期即白鈞中、124.白睿達、125.陳白雪綢、126.白綉琴、127.白綉鑾、128.陳楊春春、129.楊彩雲、130.許村野、131.許恒敏、132.許恒華、133.陳梨姿、134.許偉欣、135.許家榮、136.許詩怡、137.許靜宜、138.許金器、139.許玉麗(監護人王榮傑)、140.孫銘鍵、141.孫銘璟、142.孫鈺竣、143.呂孫靜蕙
3萬0251元(公同共有)
3
楊郎
144.楊石成、145.楊和平、146.楊雅齡、147.楊雅慧、148.李玉蘭、149.楊承雯、150.楊芷昕、151.楊珮婕、152.張楊秀、153.楊耿瑲、154.陳妍羚、155.楊嘉樵、156.楊雅姍、157.楊耿昌、158.楊祝珍、159.李宗和、160.李宗榮、161.李香珍
3萬0251元
(公同共有)
4
楊應秋
162.楊三孟、163.楊惠雯、164.楊秀、165.楊富安、166.卓絹、167.楊鏗鏘、168.楊鏗琳、169.楊姿穎、170.楊勝傑、171.林助信律師(即楊勝凱之遺產管理人)、172.楊李碧桃、173.楊雅茹、174.楊文慶、175.楊建德、176.楊文龍、177.楊淑美、178.楊美雲、179.張麗玉、180.賴林麗菊、181.林福傳、182.林福欽、183.林陸清、184.林曲、185.陳朱華、186.陳世楠、187.陳世潘、188.陳世和
3萬0251元
(公同共有)
5
楊朝萬
189.楊周碧真、190.楊孟蒨、191.楊武龍、192.楊松穆、193.賴建昭、194.林賴秀蓉、195.賴秀敏、196.葉育杰、197.葉俐媺
3萬0251元
(公同共有)
6
楊緒貢
198.楊世堅、199.鄧肅貞、200.楊永松、201.楊永輝、202.楊永亮、203.楊永泉、204.楊永宗、205.何家棨、206.何家梅、207.游楊美麗、208.楊慧美、209.楊慶隆、210.慶啓群律師(即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211.趙敏勝、212.張予姿即張玲娜、213.趙健宏、214.趙俊彥、215.趙婉茜、216.趙敏榮、217.趙素芳、218.趙素青、219.趙素娥、220.趙素慧、221.趙素枝、222.蔡裕昌、223.楊桂、224.許秀雄、225.許培坤、226.許培元、227.許培火、228.葉明生、229.葉明輝、230.葉明國、231.葉鳳美、232.葉梅玉、233.許綉品、234.黃啟祥、235.黃啟文、236.黃秋敏、237.梁楊淑蘋、238.林樹興、239.林殿源、240.林銘欽、241.林麗芬、242.林淑文、243.林英賢、244.王楊淑英
13萬6126萬
(公同共有)
7
林玉嬌
245.林敏賢、246.鄭德山、247.鄭維鈞、248.鄭嘉慧、249.鄭欣慧
5500元
(公同共有)
8
吳楊冷
250.吳清彰、251.吳清傑、252.吳清鐸、253.吳淑惠、254.周永康地政士(即陳吳淑貞之遺產管理人)
7072元
(公同共有)
9
楊茂生(被告編號255)
785元
10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告編號256)
4萬8126元
11
林敏賢(被告編號245)
785元
12
林雪
246.鄭德山、247.鄭維鈞、248.鄭嘉慧、249.鄭欣慧
785元
(公同共有)
13
許崇華(被告編號257)
253元
14
許后君(被告編號258)
253元
15
許絢絢(被告編號259)
253元
16
許幸華(被告編號260)
253元
17
許世英(被告編號261)
506元
18
許世杰(被告編號262)
506元
19
陳凌弘(被告編號263)
336元
20
陳豪均(被告編號264)
336元
21
陳薔如(被告編號265)
336元
22
林惠萍(被告編號266)
1009元
23
蘇辛宜(被告編號267)
1009元
24
陳思慧(被告編號268)
1009元
25
許弘明(被告編號269)
1009元
26
鍾堯明
33萬7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