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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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昌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欄四、第一行「即自110年10月至110年3月停止」、第二行「並自110年4月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
110年10月至111年3月停止」、「並自111年4月起」。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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