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4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成窯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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