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等罪共10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8部分,業據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7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8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於附表編號1、2、5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28日│99年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雲林地檢99年度毒│雲林地檢99年度毒││案號│偵字第34號│偵字第34號│偵字第26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號│99年度訴字第83號│99年度訴字第197││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號│99年度訴字第83號│99年度訴字第197││決││││號││├────┼────────┼────────┼────────┤││判決確定│99年4月12日(起│99年4月12日(起│99年4月12日(起│││日期│訴書誤載為同年月│訴書誤載為同年月│訴書誤載為同年月││││26日)│26日)│2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01號│字第801號│字第862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月3日│98年12月6日│99年1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速│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偵字第267號│偵字第302號│字第94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7│99年度易字第33號│99年度虎簡字第8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7│99年度易字第33號│99年度虎簡字第81││決││號││號││├────┼────────┼────────┼────────┤││判決確定│99年4月12日(起│99年4月12日(起│99年5月13日│││日期│訴書誤載為同年月│訴書誤載為同年月│││││26日)│2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62號│字第961號│字第100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5日│99年4月9日│98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毒│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2899號│偵字第844號│字第32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90│99年度訴字第463│99年度虎簡字第││實││號│號│180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5日│99年7月30日│99年8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90│99年度訴字第463│99年度虎簡字第││決││號│號│180號││├────┼────────┼────────┼────────┤││判決確定│99年7月26日│99年8月13日│99年9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09號│字第1663號│字第1787號│└──────┴────────┴────────┴────────┘┌──────┬────────┬────────┬────────┐│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32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實││180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決││180號││││├────┼────────┼────────┼────────┤││判決確定│99年9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