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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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基隆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2,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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