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76號聲請人戊○○相對人甲○○
丁○○己○○乙○○丙○○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901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7分之1,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結果,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新台幣9018元(63127÷7=901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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