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沈政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吳月霞林允成 之繼承人、 林金福 即林允成之繼承人、 林文祥 即林允成之繼承人、 林志達 即林允成之繼承人、 林文裕 即林允成之繼承人、 林孟儀 即林允成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欲對林允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查債務人林吳月霞、林金福、林文祥、林志達、林文裕、林孟儀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85號准予備查在案。是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