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張珍茂 被告 謝忠義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上列被告謝忠義等因105年度交簡字第90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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