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債權人 張秀玉 上列債權人張秀玉因與債務人 張宛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秀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CE0000000、CE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至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10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如欲請求利息,併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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