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7號上訴人 繼德 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正欣 律師
許仁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7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潤逢」;事實及理由欄壹、二、第一行至第二行關於「邱奕旺」之記載,應更正為「朱潤逢」;事實及理由欄壹、二、第二、三行關於「第211頁」「第209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17頁」「第215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