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19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