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一八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七六一號),移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許,在台中市○○區○○路○○巷巷口,因細故與乙○○○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右耳撕裂傷及疑似鼻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