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守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守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守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
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守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6年、10月減為5月確定,嗣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自97年7月22日起入監執行,刑滿日期為101年10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30日,目前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901號函暨所附同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90號)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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