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87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徐雅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綉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委任狀(因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