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 林世勇 相對人 林正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正皓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9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證(本院卷19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應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不得謂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相對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