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08號

原告 李易青


送達代收人: 李永磬

被告 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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