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江樹勛 兼上一人監護人 江正平 原告 江李英
江翠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 高大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