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元准以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四○五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新台幣二百八十三萬元於鈞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免該提存金之利息損失過失,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前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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