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娟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柒拾伍萬參仟陸佰零參元壹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