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俞秉澤 (原名 俞彥丞 )相對人即債務人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余仁彬
一、債務人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仁彬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並提出以「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3紙支票為據,惟查余仁彬非發票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