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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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96號聲請人 周行嫻 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 律師相對人 何姿瑩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如附件所示經聲請人釋明證人 楊敦閔陳靜慧 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5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並特定如附件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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