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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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9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桂柱 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桂柱)簽發民國100年11月17日,面額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捌佰元,支票號碼:AY00000000支票乙張,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經鵬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徽珍)背書後,交付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經債權人屢次催討,迄今仍不為清償,依票據法之規定,債務人應給付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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