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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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0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5月3日死亡,生前住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93年5月3日死亡,查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得由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又該等無繼承人承認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歸屬國庫,為此聲請鈞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甲○○死亡通報書、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書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被繼承人甲○○財產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玆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