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叁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