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86號聲明人 郭政毅 法定代理人 毛育均
郭律言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康玉完 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李傳華、 康媛宜郭香君郭自強郭桂爾李家寶 、郭律言、郭亮佑、 盧晉豪陳進修陳音伊陳繹劦陳韋穎郭宸瑄 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郭政毅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此即民法第13條第
1項、第76條之規定。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二、本件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康玉完(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號)於107年6月8日死亡,其等為合法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而為本件聲明等語。然查聲明人郭政毅(000年0月0日生)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僅年滿4歲,屬無行為能力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明,惟法定代理人毛育均到院表示不代聲明人郭政毅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明,有本院
107年11月14日調查筆錄在卷可考。本院嗣於107年11月15日通知法定代理人毛育均應補正其代聲明人郭政毅拋棄繼承之書狀,該通知由法定代理人毛育均之受僱人於107年11月21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法定代理人毛育均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無從認定法定代理人毛育均確有代聲明人郭政毅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之真意,亦難認聲明人郭政毅之聲明合法,從而聲明人郭政毅之聲明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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