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靚陳銘忠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瑛 穗兼陳銘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陽 即陳銘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璐 即陳銘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陽即陳銘忠之繼承人、陳璐即陳銘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陳銘忠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靚兼陳銘忠之繼承人、 徐瑛穗 兼陳銘忠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瑛穗、陳│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73584│陽、陳靚、│月1日起│││││元│陳璐││││└──┴───┴─────┴──────┴──────┴───────┘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瑛穗、陳│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584│陽、陳靚、│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
債務人陳陽、陳璐於繼承陳銘忠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陳靚、徐瑛穗於新臺幣173,58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陳靚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徐瑛穗、被繼承人陳銘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共計新臺幣173,584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靚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陳靚尚餘本金173,584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徐瑛穗、被繼承人陳銘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銘忠於102年10月5日死亡,且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陳銘忠除陳靚、徐瑛穗,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陳陽、陳璐,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陳靚為借款人,債務人徐瑛穗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法院繼承回覆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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