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74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許智傑 債務人 傅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