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子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之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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