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琨益 即 吳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湘蓉